一、維護和利用的原則
對古建筑亮化的規(guī)定和一般建筑照明不一樣,換句話說古建筑亮化既要做到展現(xiàn)其古建筑的風彩,反映她的文化創(chuàng)意內函,又不可以損害古建筑,做到維護和利用古建筑的雙向規(guī)定。
二、不更改古建文物原貌的原則
它是在我國《古建文物維護與加固規(guī)范》的一條基礎的要求。一般說不能在古建文物上加設景觀亮化設備,如在古建文物上設定景觀亮化設備,應開展充足技術論證,并經文物主管機構準許后才可以在工程建筑上加設照明燈具,安裝時,應按文物維護單位的要求開展設計施工,古建標準要求800年之上古建筑禁止輔設電纜線。
三、按設計標準的原則
古建筑亮化照明燈具的光照強度或色度、燈源的紅外感應和紫外光的含量、直射時間,即被照工程建筑的年曝光時間及其燈源的色調參數(shù)均須嚴格按規(guī)范開展設計方案。應取用無紫外光、無紅外感應或其含量少,符合規(guī)定的燈。金鹵燈、汞燈不可近距直射。
四、嚴格要求的原則
從管理方法上,古建筑亮化務必按文物部要求,嚴格執(zhí)行審批辦理手續(xù),在景觀亮化設計方案時,務必考慮到照明燈具設備維護保養(yǎng)管理方案及對策,在古建筑亮化設備的運作全過程中,務必嚴格按管理方案做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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